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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般案件、重大案件由发案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侦查,行署、市公安机关负责督促指导,并直接参与一部分重大 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保。第二十七条 监视居住,应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委托书》,由被告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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