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表述“免予赔偿”或者单独列项“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答:经过审理,确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包括已经遭受 ,即一审程序已经结束,因此,终止审理的裁定书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制作;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修订样式41的样式制作刑事裁定书,并对有关部分作相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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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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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驳回起诉; 送达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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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 。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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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的规定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第六项修改为:(六ぉ 作为第二百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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