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 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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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 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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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执行。 第二百二十一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 。 关联法规:立法、司法解释(1)条第二百二十三条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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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一百零六、第一百六十二 零七、第一百六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二十三条,修改为: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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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制作要求,尾部均应写明“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对于死刑案件和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再审决定书》的尾部应当如何表述?答:再审期间不 刑事裁定书尾部是否需要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答:不需要。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刑罚变更制度,而不是审级制度。因此,在裁定书尾部不须写:“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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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第一百六十二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监狱和劳动改造机关应当 。关联法规:立法、司法解释(7)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狱和劳动改造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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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间,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通知本人。第一百一十一条 要向宣告缓刑和被假释的罪犯宣布, 五条 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直接通知原所在劳改单位解回收监;应当由犯罪地执行刑罚的,县以上公安机关要将罪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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