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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是否采信的理由。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采取“此简彼繁”的方法叙述比较适宜的,也可以略述一审,详述二审。总的要求是,繁简适当,避免一、二审 中的刑罚变更制度,而不是审级制度。因此,在裁定书尾部不须写:“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但必须写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其他56.问:对涉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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