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条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 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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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 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和被害人;(三)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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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判决宣告以前,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经济损失的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制作时,可以参照一审自诉案件刑事 的规定,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此时一审已结束,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还未启动,终止审理的裁定书应当由谁制作,应如何表述?答:由于一审判决已经宣告,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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