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五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法进行下列工作:(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二)宣读法庭规则;(三)请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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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二)宣读法庭规则;(三)请公诉人 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第一百六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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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电话线、输电线、电缆线和其他重要设施的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 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结案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和认罪表现,或者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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