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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诉讼地位和称谓在二审、再审中虽有变化,但其“诉”事主的地位变。同理,被告是“诉”的对象,因此“被告XXX”应作为“诉”的宾语。“案名 月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为了简化,上诉人在“案名”中称谓可用“其”字代。如:(原告上诉的ぉ“上诉人张XX因其诉被上诉人XX市公安局治安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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