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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开法庭上郑重宣告其将秉公竭诚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庭长、庭长和书记官长1.法庭应选举庭长和庭长、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2.法庭应任命书记官 缔约国随时开会决定,同时考虑到法庭的工作量。薪给、津贴和酬金在任期内不得减少。6.书记官长的薪给,应由各缔约国根据法庭的提议开会决定。7.法庭法官和书记官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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