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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每6年为一任期,并可被连续指定。2.列入名单的人员如遇有死亡或辞职情况,应允许原提名此人的一方指派接替人接任此人余下的任期。第五条1.如双方 日起60天内,双方中的一方尚未委派应由它负责指定的仲裁庭成员,另一方可直接报告本组织秘书长,秘书长得在60天内指定仲裁庭主席,该主席应从本条第1款规定的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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