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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形式给予,也是不得专有的,不得转让的,除非是连同使用这种特许的那部分企业或牌号一起。 5.上述各项规定,加以必要的修改,得适用于实用新型。 B—— ,就足以认可其有效。 2.上述规定并不强使本同盟成员国承认商标转让的效力,如果受让人使用该商标事实上会引起公众对带有该商标的商品的来源、性质或其品质有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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