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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国间来往的电报、电话和用户电报。其经转资费及摊分办法由有关国家邮电主管部门用信函或电报商定处理。 第十五条 缔约双方间开放下列各类电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五金法郎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一五金法郎 二、政务电报每字价目为普通电报价目的一半。此价目也适用于缔约双方外交代表机构和贸易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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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考虑到电信的发展是促进贸易、技术交流以及每个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认识到两国间通信 签订需符合两国的法律法规。缔约双方根据通信业务和技术发展计划,以及有利的经济条件,通过通信手段协商,采取各种措施进一步扩大、改善和改进两国间的通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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