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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除由其余法官一致认为不复适合必要条件外,不得免职。 二、法官之免职,应由书记官长正式通知秘书长。 三、此项通知一经送达秘书长,该法院一席即行出缺。 第 秉公竭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一、法院应选举院长及院长,其任期各三年,并得连选。 二、法院应委派书记官长,并得酌派其他必要之职员。 第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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