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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支票,得依背书方法转让。载有确定人本人取款支票,仅能按照民法上通常债权方式效力转让。支票得依背书发票人,或支票上任何一方,前项受让人,得再 人,将拒绝付款事由通知之。其记有“无费用偿还”字样者,应于提示日为前项通知。第一背书人应于收到前项通知日后两营业日内,将收到前项通知事由,并列举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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