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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者。为通知的人,应举证其已于所定限期内为之,凡于所定限期内将通知书付邮者,即认为遵守期限。不于上述限期为通知者,不因此而丧失其追索权。但因 人背书人或保证人于票上记载“无费用偿还”“免用拒绝证书”或其他意义相同的文字,并经签字时,执票人得不请求作成拒绝证书,或同等声明,以行使其追索权。前项文字,并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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