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的约束。b.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第4条(统一惯例400号第4条)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在信用证业务中 书,该电文应被视为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且无须再以邮件确认。如邮寄确认书终究被发出,则该邮寄确认书也是无效的。通知行亦无义务对该邮件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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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缔约国可以随时做出声明,如果在订立货物销售合同时债务人营业地位于该国内,根据第六条第1款进行的转让对该债务人无效。 第十九条 1.根据本公约在签字时做出的声明,须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时加以确认。 2.声明和声明的确认,应以书面提出,并应正式通知保管人。 3.声明在本公约对有关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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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支票时,不问所附条件是否履行。 第二十条 对支票的部分金额所作的背书,视作无效背书。 第二十一条 有两项或两项以上背书时,除有相反规定外,以支票 所产生的任何抗辩; (c)基于其本人与持票人之间的一项交易而产生的合同责任的任何抗辩; (d)基于上述当事人无履行支票责任的行为能力,或基于上述当事人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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