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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责,而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支票金额为限。第四十三条发票人背书人或保证人于票上记载“无费用偿还”“免用拒绝证书”或其他意义相同的文字,并经签字时,执票 支票上签字者追偿。第四十四条发票人背书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于执票人连带并各自负责。执票人得不依负担债务的先后,对于前债务人之一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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