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于1988年12月2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与南斯拉夫外交部分别于1989年2月28日 解释如下: 一、第七条第七款规定“中国居民向南斯拉夫国内联合劳动组织投资取得的利润可以在南斯拉夫征税。”和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股息一语“不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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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其他团体;(六)“公司”一语是指:1.在南斯拉夫方面,联合劳动组织和其它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2.在中国方面,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 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代表该企业签订合同,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这个人通过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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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团体; (六)“公司”一语是指: 1.在南斯拉夫方面,联合劳动组织和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 2.在中国方面,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 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代表该企业签订合同,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这个人通过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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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这个人 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时,下列代表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一、关于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如果该企业是以色列企业,应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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