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并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两国政府达成的下述谅解: 双方同意,关于该协定第五条第三款第(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并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两国政府达成的下述谅解: 双方同意,关于该协定第五条第三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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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丹麦征税。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本协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丹麦文和 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并代表丹麦王国政府确认两国政府达成的下述谅解:虽有协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缔约国一方对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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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并代表丹麦王国政府确认两国政府达成的下述谅解:虽有协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缔约国一方对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并代表丹麦王国政府确认两国政府达成的下述谅解:虽有协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缔约国一方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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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规定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税收特权。第三十条生效本协定在缔约国双方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履行为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的法律程序之日起的第30天开始生效。本 另一方可以按照适用于本国居民公司的非分配利润的税率,对该常设机构征税。本协定书于1986年2月25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挪威文、中文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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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或领事官员的税收特权。 第二十九条 生 效 本协定在缔约国双方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履行为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的法律程序之日起的第30天开始 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金鑫(签字) 徐籍光(签字) 二、议 定 书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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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 本协定应不影响按国际法一般规则或特别协定规定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税收特权。 第二十八条生效 本协定在缔约国双方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履行为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的法律程序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生效。本协定将适用于在协定生效年度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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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 定中法双方于1985年1月22日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履行 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的法律程序。本协定自1985年2月20日开始生效。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代表 赵紫阳(签字) 彼埃尔·莫鲁瓦(签字) 二、议 定 书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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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状况,亦适用于柏林(西)。 第三十条 生 效 本协定在缔约国双方政府交换照会确认已履行为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的法律程序之日起的第30天开始生效,并 田纪云(签字) 根舍(签字)施托尔滕贝格(签字) 二、议 定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签订两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时,达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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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报。第二十七条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本协定应不影响按国际法一般规则或特别协定规定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税收特权。第二十八条生效一、本协定在缔约国双方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履行为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的法律程序之日起的30天开始生效。二、本协定应有效:(一)在中国对在本协定生效后的次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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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报。第二十七条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本协定应不影响按国际法一般规则或特别协定规定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财政特权。第二十八条生效本协定在缔约国双方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履行为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的法律程序之日起的第30天开始生效。本协定将适用于在协定生效年度的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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