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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或通过所设固定基地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活动,而特许权使用费所据以支付权利或财产又与a、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或者b、第七条第1款 协定规定征税行动第一次通知算起三年内提出。 2.主管部门如果认为纳税人提出意见合理,同时又不能单方面满意地解决时,应设法与缔约国另一方主管部门相互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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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征收税收。四、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权利取得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公司是其居民缔约国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其它公司 条第一款第(五)项,应自纳税人确实得到减、免税待遇之日起适用十年。”第五条缔约国各方应在履行本议定书生效所必需法律程序后通知对方。本议定书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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