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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号,与原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22号。法定代表人王济昌,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文明,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利霞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利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利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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