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口头上或书面报告并给他们发表意见的机会。 第三十四条〔保全财产〕仲裁员为了不使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或者纠纷的最后决定受到影响,可以作出他所认为必要的决定以保护作为仲裁标的物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审理终结〕仲裁员应当专门查问各方当事人是否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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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能参加检查或调查,仲裁员必须向当事人作口头或书面报告,并向当事人提供评论的机会。 三十四、财产的保全仲裁员可以发出被认为是必要的命令或临时裁决,保护作为仲裁标的的财产,保留证据及(或)保护可能在仲裁中公开的任何工商秘密或其他专有情报。 三十五、开庭审理的终结仲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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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仲裁的情况。2.仲裁庭可以在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举行会议,开庭审理或检验财产或文件,仲裁庭应给予当事人充分的书面通知,使其得以准时到场。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的可接受性、关联性、实质性和重要性,由仲裁庭决定。第二十二条临时性的保全措施1.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要求,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得对争议标的采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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