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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臣批准,不得经营。 2.拟取得前项许可者,须向主管大臣提出连同载有章程、业务种类及经营方法书面申请书。 第二条 资本额 信托业,非资本金一百万日元以上 行为时,主管大臣可令其停办业务,或改任董事、监查人,或取消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罚则 未经主管大臣批准,而经营信托业者,处以三年以下劳役或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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