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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损失补偿权利,及按第37条所规定应领取报酬权利,对新受托者行使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或进行拍卖。 2.前任受托者为行使前项权利,可以拘押信托财产 其信托财产应归属委托者或其继承人。 第六十三条 信托继续存在 信托终了时,在信托财产转移到其归属权利者以前,则信托仍作为继续存在。这时,将归属权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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