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发布统一法规之必要限度内,联邦对于下列各项有立法权: 一、公共福利之维护。 二、公共秩序及安宁之保护。 第十条联邦对于下列各事项,得以立法手续规定其章则 条劳动者及受雇者,得以同等权利会同企业家制定工金劳动条件及生产力上之全部经济发展之规章。双方所组织之团体及其协定,均受认可。 劳动者,受雇者,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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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上述原则。 第二十四之二条 垄断委员会 (一)为正常鉴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企业集中化的发展和适用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之一条,设立垄断委员会。它由五名成员 时可不进行口头谈判即作裁定。公开谈判或部分谈判若会造成对公共秩序,特别是对国家安全的危害,或是损及重大的营业和企业秘密,则可应当事人之一的申请,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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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进行议会监督。各邦应为同样的议会监督。七、除上述情形外,除为防止公共危险或个人生命危险, 或根据法律为防止公共安全与秩序之紧急危险,尤其为解除房荒 、红、金三色。 第二十三条 一、德意志共和国为实现欧洲之联合,参与欧洲联盟之发展,而欧洲联盟系以民主、法治国、社会与联邦原则以及补充性原则为其义务,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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