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 第六条下列各立法权为联邦所专有: 一、外交。 二、殖民制度。 三、国籍,自由移住移民,引渡。 四、兵役法。 五、货币制度。 六、关税制度,并税 其有联邦国会选举权者三分之一以上要求时,联邦政府应即下令举行人民投票。 对于领土变更或组织新邦之决议,应有五分之三之投票并代表有选举权者之过半数之赞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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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平等及秘密选举而产生之代表机关。于县市与乡镇之选举,具有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国籍之人,依欧洲共同体法之规定,亦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在乡镇得以乡镇民大会代替 、巴彦、乌尔腾堡-巴登及乌尔腾堡-霍亨左伦各邦公证现有体制之变更,应得各该邦政府之同意。(温故知新注:巴彦应为巴伐利亚(Bayern)之误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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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2、因法院判决不享有被选举权或者不能担任公职者; 3、没有德国国籍,但却上基本法第116条第1款意义上的德国人,并且根据1955年 的选区候选人提名名单也可以通过以其简单多数亲手签名的声明撤回。 第24条 变更选区候选人提名名单 如果候选人死亡或丧失被选举权时,那么在提名期限届满后,选区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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