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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联邦政府或部长关于利用联邦邮政与电讯设施之原则与费用、利用联邦铁路设施之费用之征收原则及关于铁路之建设与经营等,所发布之命令,以及 德国国有水路(Reichswasse-rstrassen)之所有人。 二、联邦应由其自设之机关管理联邦水路。凡超过一邦领域之内河运输职务及法律赋予联邦之海洋运输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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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项水道收归国有后,其公用设备,须由联邦或得联邦同意,始得建设或扩张之。 管理扩张或新建航行水道时,应得有关系各邦之同意,俾地方文化及 适用前条之规定。 国内水道之航行捐税,得以——航道——河流或——支流所需全部费用为计算基础。 前项规定,关于可通航之水道上的漂流木筏亦适用之。 外国船舶及货物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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