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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间个人关系提出抗辩,除非持票人在取得支票时作出故意损害债务人行为。二十三、背书上注明“收回价值”、“兑现”、“代理”等字样时或有任何涉及一张一般付款通知 或丧失行为能力而终止。二十四、在拒绝证书作成或在支票提示期限到期所签发背书,只能起一般让与作用。除非有相反证明,未标明日期背书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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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时有故意损害债务人行为。第一二三条到期日之后背书与到期日之间背书具有同样效力。但在作成拒绝付款证书后,或已逾作成拒绝证书规定期限所作成背书 汇票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必要时,得作成拒绝证书。如下可抗力事由延长至到期日后30日以上时,持票人无需作提示或作成拒绝证书,即可行使追索权;但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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