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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个人事项作为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在取得汇票时有故意损害债务人的行为。第一二二条背书载有“待收票据”、“托收”、“委托代理”或其他表明简单委任的文句者 人、承兑人、背书人或票据保证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不按承担债务之先后,对上述债务人之任一人或全体起诉。汇票上的签名人如已清偿汇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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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之间的个人关系提出抗辩,除非持票人在取得支票时作出故意损害债务人的行为。二十三、背书上注明“收回价值”、“兑现”、“代理”等字样时或有任何涉及一张一般付款 上的,均不允许。六十二、由债权人接受的支票延期支付时,不会引起债务更新。因此,原来的债权以及所有附带的保证依然存在,直至支票偿付为止。六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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