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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支票不获付款的追索权四十、如及时提示的支票未获付款、且拒付又有公证文件(拒绝证书)证明时,持票人可对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四十 的48小时内将支票拒付的理由,经邮局以挂号信通知支票出票人,否则应赔偿损害。该公证人和执达员除可索回所付的邮费及挂号费外,另可收取25分酬金。每一背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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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营业日内,将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事由通知其前手背书人。如汇票有“退票时不承担费用”的记载时,持票人应于提示日后的4个营业日内作成此项通知。当公证人和执达员得知要求损害赔偿,应在此后48小时以邮局挂号信将拒付理由通知汇票出票人并载明其姓名住址。此种信件在邮资和挂号费外可另加25分酬金。背书人应于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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