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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其与背书人间存在的个人事项作为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在取得汇票时有故意损害债务人的行为。第一二三条到期日之后的背书与到期日之间的背书具有同样效力。 官提供收据,或者未在两周内办理向书记官投寄附有挂号回执的拒付证书或已承兑汇票和记名本票正本手续者,应承担责任,其处分亦同。Ⅲ.转开汇票第一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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