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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除非持票人在取得汇票时有故意损害债务人的行为。第一二二条背书载有“待收票据”、“托收”、“委托代理”或其他表明简单委任的文句者,持票人可行使汇票上一切权利 即可行使追索权。上述记载,并不免除持票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作票据提示或作通知的责任。对持票人提出抗辩者,须负责提供持票人不遵守期限的证明。上述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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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支票而涉讼的人不能以其与出票人或前持票人之间的个人关系提出抗辩,除非持票人在取得支票时作出故意损害债务人的行为。二十三、背书上注明“收回价值”、 国家开立的,支票的开立日期必须折算为与公历相对应的日期。三十一、把支票提交票据交换所等同于把支票提示付款。三十二、(1975年1月30日第75-4号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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