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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提示或作成拒绝证书之人个人的事由,不能作为构成不可抗力的事由。第一五八条不论票据规定保证行为的程序如何,持票人遭到拒付时,只要获得法院准许,即可采取保全措施对出 一四条所列情况下签名的后果,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签名的后果(第一一四条)等有关规定均适用于本票。第一八七条关于票据保证的规定(第一三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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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负责的人承担义务,此时,其他签名的人的义务并不因此而消灭。十一、任何人,如代表其无权代理的人在支票上签名,该人就应对开立的支票负责。无权代理的人 国家开立的,支票的开立日期必须折算为与公历相对应的日期。三十一、把支票提交票据交换所等同于把支票提示付款。三十二、(1975年1月30日第75-4号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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