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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委托为汇票作提示或作成拒绝证书之人个人事由,不能作为构成不可抗力事由。第一五八条不论票据规定保证行为程序如何,持票人遭到拒付时,只要获得法院准许, 法庭书记官提供收据,或者未在两周内办理向书记官投寄附有挂号回执拒付证书或已承兑汇票和记名本票正本手续者,应承担责任,其处分亦同。Ⅲ.转开汇票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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