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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在先真实使用或为表示商品或服务类别、数量、质量、用途、价值、生产时间、生产地点为公众知晓标记,任何人均不得将其作为商标用于与这些商品或 时间内没有改正,可视为申请人放弃。 申请被驳回 37. (1)如注册员认为有在下列情况之一就应驳回申请人商标申请: (a)该申请不符合本法30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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