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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争议中的问题已按(1)段陈明,仲裁庭只能已经双方确认的已陈明的问题进行审理和裁决。第三六条庭审议程(1)开庭应以宣读案名及当事人名称开始。 裁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决书中应包含下列事项及仲裁员签名和印章:a)双方当事人个人或公司的全名和地址;b)仲裁代理人的全名和地址(如委托了代理人);c)裁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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