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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来规定。 第六十二条 ①国务总理、国务委员或政府委员可出席国会或其委员会报告国政处理状况或陈述意见、答复询问。②国会或其委员会要求时,国务总理、国务委员 议决者停止行使其权利,直至进行弹劾审判。 ④弹劾决定仅限于从公职罢免。但,民事或刑事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 第四章 政 府 第一节 总 统第六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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