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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由总督得行政会议同意后定期移交;(2)不属于州各部专用财产,联邦亦得收用;其土地价值或利益,应照联邦成立时,现行州法所定方法定之。 十五条:联邦政府所在地应由议会决定,但应在给予联邦或由联邦取得区域之内,应归属于联邦,并应在新南威尔士州,离悉尼不得少于100哩之处。该项区域面积应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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