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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日内申请人没有服从要求或对要求提出反对,申请应予搁置,行政程序即告终止。 (三)如果对要求反对没有理由,申请应予搁置。 (四)如果注册符合规定, 提出争论期限为六十日。 第七章 最后和过渡条款 第一一七条 本法典适用于所有审查申请案,包括延长、续展和申诉案件。 第一一八条 已经批准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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