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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其占有期间追收使用补偿金,最长以五年为限。但因法院民事执行处、行政执行处或台湾金融资产服务公司执行拍卖而取得地上物者,自申租之当月底起追溯至领得 应自地上建物移转之次月或实际使用之次月计收使用补偿金。但地上建物移转时间在行政院核定撤销拨用或财政部核定变更非公用财产之后者,应自核定撤销拨用或变更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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