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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规定,订定国有基地(电业设施)租约。 二十三、经交通部核转第一类电信事业或公设专用电信设置机关申租土地设置无线电基地台者,出租时于租约约定:「承租人应于 补偿金,最长以五年为限。但因法院民事执行处、行政执行处或台湾金融资产服务公司执行拍卖而取得地上物者,自申租之当月底起追溯至领得执行法院发给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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