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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合并其占有期间追收使用补偿金,最长以五年为限。但因法院民事执行处、行政执行处或台湾金融资产服务公司执行拍卖而取得地上物者,自申租之当月底起追溯至 人申租时,按下列方式追收使用补偿金: (一)申租人为原管机关同意使用人者:自行政院核定撤销拨用或财政部核定变更非公用财产后计收使用补偿金。 (二)申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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