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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合并其占有期间追收使用补偿金,最长以五年为限。但因法院民事执行处、行政执行处或台湾金融资产服务公司执行拍卖而取得地上物者,自申租之当月底起追溯至领 收取使用补偿金之期间,以五年为原则,该五年应扣除原管机关许可使用之期间。 (二)申租人违反许可项目使用者:应向申租人追收五年使用补偿金,惟该期间内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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