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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出席债权人会议之效果) 债务人应出席债权人会议,并答复监督人、监督辅助人或债权人之询问。 债务人经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而不出席 应依据调查结果,报告债务人财产业务之状况,并陈述对于债务人所提出和解方案之意见。 关于和解条件,应由债权人与债务人自由磋商,主席应力谋双方之妥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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