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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所负欠债项,已获最后判决或命令并未予以停止执行,经将本例规定破产通知书在本港送达于债务人,或向法庭请准,在他处地方送达于债务人,而债务人在本港收受通知 即作为没收,不得向受托人个人或破产人资产取偿。 收付帐目及其审计 第八十七条 受托人或破产事务官按据债权人所请,须造具债权人名册,列明各人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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