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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之后,所余之数,即为应予追讨或应予取偿之数,但无论何人在给予债务人信用贷款时,明知其人具有破产行为者,不得依本条之规定,要求取偿于该债务人财产而 因此项物品被查抄或变卖至受任何损害或损失,要求索偿,破产事务官或受托人个人可不负此项损害或损失责任,至于此项诉讼费用,亦可不负若何责任,但法庭意见,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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