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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破产法之地效力) 和解外国成立,或破产外国宣告者,对于债务人或破产人中国之财产,不生效力。 *(外国法院确定判决之效力)民诉四O 讼诉法)强执四四。 ▲破产管理人就属于破产财团之不动产所为之拍卖,其效力执行法院代债务人拍卖不动产之情形不同,依破产法第五条规定,仅准用民事诉讼法,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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