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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其代理行为应共同为之外,均单独为代理行为。 商标代理人之委任、更换,委任事务之限制、变更,或委任关系消灭,非经商标主管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 申请或提请评定。 第54条 商标专用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为认定商标专用权之范围,申请商标主管机关评定之。 第55条 商标评定案件,由商标主管机关首长指定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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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声明之。 专利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除申请人向专利局陈明其代理行为应共同为之外,均单独为代理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变更之申请) 代理人变更或申请人或代理人 上附加标志之限制) 本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专利标记及证书号数之附加,在专利权消灭或撤销后,不得为之。 发明、新型或新式样,经审定公告后,确定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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