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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债款或须得债权人满意之其他情事,得委托及明定代理人以代表债权人。 (乙)通知书所列债款超过实欠数额时,仍不得仅以此故而视该通知为无效,惟债务人在指定 或典质破产人财产一部分,俾可得认为偿债之用。 (巳)对于争议事项送请仲裁,对于破产人与任何人之间所有现在或未来,确定或附有条件,可以清算或不能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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