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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者外,应公告及通知原有股东,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尽先分认,并声明逾期不认购者,丧失其权利;原有股东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认一新股者,得合并共同认购或归并一 价额,各按应得之份,处分清偿或分派承受或提存之。 三、其它有利于公司业务维持及债权人权利保障之公正合理方法。 前条第一项或前项重整计画,因情事变迁或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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