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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不受本条规定所影响。 第五十条 (一)除须遵照本例关于执行或查封财产对于破产发生效力暨关于若干处分与转让财产及优先权各规定办理外,本例之规定,对于 决议及指定时日召集会议,任何债权人以四分之一债权额(包括本人所占有)之同意,依法得随时要求召集债权人会议,受托人或破产事务官徇据所请,须于十四日内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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